学校首页

广东工商职业技术大学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 2022.04.14
  • 实验室建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其有关实验实训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各项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学校各专业实验实训教学、技能鉴定、科技开发和社会服务提供服务的实验室,包括基础、专业、科研等各类实验室。

第三条  学校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各类实验室在分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校、院(中心)二级管理体制,各学院(中心)由一名领导负责实验室管理建设工作。

第五条  成立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对全校实验室总体规划、建设、布局、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及科学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和审议,为学校决策提出建议。

第六条  实验实训中心是学校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实验实训建设立项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学校实验室建设立项、实验室建设实施方案的校级论证和宏观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学校实验室实际工作,制定学校宏观管理文件与学校实验室建设立项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校实验室考核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中心)是实验室直接管理部门,实验室管理工作实行院(中心)领导负责制,各学院(中心)可根据本学院(中心)的专业及专业群建设的需求,设置相应的实验实训基地,实验实训基地可由一个或若干个实验室组成,各实验实训基地(室)设置管理责任人(专兼职均可),经人事处批准后报实验实训中心备案。各学院(中心)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本学院(中心)实验室建设规划、提出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及编制实验室的建设实施方案。

(二)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及实验实训教学、技能鉴定、科研开发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考核等,保证教学、技能鉴定、科研开发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根据各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实训教学任务

(一)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标准,承担相应的实验实训教学任务,编写和完善实验实训指导书、实验实训教材等教学资料,做好实验实训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准备工作,合理安排实验实训指导人员,保证实验实训教学的顺利进行。

(二)不断吸收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实训内容,研究和改革实验实训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实训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增强学生的职业能力。

第九条  技能鉴定工作。各实验室同时也是相关专业职业资格工种鉴定场所,为相关专业职业资格鉴定提供设备及场地保障。

第十条  科技开发工作。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承担科研任务,体现实验室的科研功能。

第十一条  社会服务工作。在保证教学与科研任务的同时,发挥实验室教学和技术优势,加强与社会各行业的联系,挖掘潜力,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创造条件向学生和社会开放,进一步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各学院(中心)要建立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岗位规范,并按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考评办法。做好岗位培训工作,提高实验实训指导教师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实验实训装置的研究、自制和功能开发,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开发、维修、改进、计量及标定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

第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档案的建立健全工作。按照高等学校实验室评估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做好实验室档案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环境建设工作。按照职业标准和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营造培养学生良好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的环境。主要包括实训设备布局、职业环境布置、实训室介绍等,具体要求按照《广东工商职业技术大学校内实验实训室环境建设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人才培养的需求出发,体现实验实训教学、技能鉴定、科技开发和社会服务等功能。基本条件如下:

(一)有稳定的专业发展方向和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规划。

(二)有符合实验实训技术工作要求的场地。

(三)有符合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实践教学项目。

(四)有充足的实验实训教学工作量或科研、技术开发、对外培训等任务。

(五)有合格的实验室工作人员、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项目的立项。实验室建设立项实行学院(中心)申请、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委员会审议、学校批准的程序,具体如下:

(一)各学院(中心)根据本单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专业发展和专业群建设,提出立项项目,填写《广东工商职业技术大学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上报实验实训中心。各学院(中心)于每年12月底前提交下年度立项申请。

(二)实验实训中心对各单位的申请汇总后,提交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委员会审议,实验室建设工作委员会围绕“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实训项目—完成项目所需的关键设备”这条主线,综合考虑实验室的基本任务和专业招生规模,按照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提出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三)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师资、场地、资金等因素,确定年度实验室建设立项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

项目立项后,成立项目工作小组,负责实验室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项目工作组由项目建设单位、实验实训中心、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含基建)、财务处、教务处、信息中心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每个建设项目设立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由项目所在学院(中心)委派,负责项目建设方案制定、协调和监控整个项目的建设情况和进度,各职能部门在整个项目建设方案制定及执行过程中,履行部门职能。

对于专任教师担任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工作量补贴。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方案的论证。项目建设方案制定后,项目建设单位填写《广东工商职业技术大学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按照院(中心)级、校级论证、学校批准的程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院(中心)级论证。院(中心)级论证由各学院(中心)自行组织,论证的主要内容为:

1.论证该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可行,设备功能能否满足教学,在同类院校是否具有先进性。

2.论证教学组织方式,场地规划布局,仪器设备、附属设施配套是否合理。

3.论证整个院(中心)内是否存在重复性建设。

(二)校级论证。校级专家论证由实验实训中心组织,专家由学校相关部门教师和校外专家组成。论证的主要内容为:

1.论证该项目规划布局、设备数量配置、教学组织方式是否合理,能否满足其主要功能(实训教学、技能鉴定、科技开发、社会服务等)。

2.项目仪器设备、附属设施配套(含空调)是否合理,设备性能是否先进、价格是否合理,提供的参考厂家设备可靠性、售后服务如何等。

3.论证房屋改造及室内外装修是否符合学校整体风格,是否破坏建筑结构,水、电、网络能否满足设备数量配置的需求,房屋改造及室内外装修价格是否合理。

4.论证学校内是否存在重复性建设。

5.论证该项目在同类院校、行业的先进性。

6.论证项目在周边地区是否有辐射和带动作用。

(三)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的实施。学院(中心)所申报的实验室建设实施方案得到学校批准后,进入建设实施阶段。实验实训中心代表学校向资产管理处、基建办、后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下达建设任务书,资产管理处、基建办、后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根据建设任务书及实验室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相关校领导监督项目实施过程。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验收。项目完成后,资产管理处、基建办、后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首先进行设备、基建、环境改造工程的验收;在此基础上,实验实训中心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及校内专家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第五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技术力量,要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求,加强培养与考核,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高、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实训工作人员队伍。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教学人员、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等。各学院(中心)要对各类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量、工作水平、工作实绩等指标进行考核。

 

第六章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的命名。按照国家规定的专业分类及实验室覆盖实践教学课程的范围命名,应能清晰地表达实验室的性质和任务。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仪器设备是完成实验实训教学所需的重要保障,资产管理处、各学院(中心)要加强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具体办法按《广东工商职业技术大学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广东工商职业技术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实训材料的管理。各学院(中心)要加强对实验实训材料的统一管理,各类实验实训材料均应设立明细账目,健全购买、领用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规章制度建设。各学院(中心)要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除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外,各实验室要根据本室的特点和要求,补充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安全与劳动保护。各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保护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不受损失。具体办法按《广东工商职业技术大学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实验室评估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实训中心要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基本条件、实验室教学效果、工作实绩、管理水平、实验室特色创建等方面的要求建立学校实验室的日常评估制度,制定相关的评估指标体系与细则,对实验室开展日常评估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实验室评估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凡建成时间满一年及以上的实验室均需接受评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