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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商职业技术大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章程

  • 2022.04.14
  • 实验室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强化实验室的安全与环保监管和防范措施,使其适应学校的发展规划要求,设立广东工商职业技术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实验室安全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委员会是根据学校的战略目标与发展规划,对与实验室相关的安全工作进行规划、审议、决策和协调的机构。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党委书记、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保卫工作、后勤工作的相关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依照职务替代原则更换。

第四条  经实验室安全委员会同意,可根据需要聘请专家组,为相关事项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实验实训中心,负责提供日常所需要的各项准备、组织工作,并负责实施委员会通过的决议。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规划;

(二)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统筹管理与协调,检查监督相关工作及规章制度的落实;

(四)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设施设备建设,以及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危险性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

(五)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六)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

(七)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

(八)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件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九)领导和监督职能部门及学院(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有关工作及履职情况;

(十)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委员会委员应对委员会会议讨论和议决的事项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委员会每学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主要讨论学校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审议重大实验室安全项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可提议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委员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议决事项,可采取投票方式表决,不少于全体委员二分之一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主任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实验室安全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实验室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