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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商职业技术大学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 2022.04.15
  • 实验室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是保证教学、科研的重要物质条件,必须贯彻勤俭节约、合理购置、妥善使用、加强维护、科学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提高使用效益,并逐渐充实和更新,满足教学、科研的需要。

第二条  凡单台设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购置价格在800元以上(包括调入、赠送、自制)的设备,或单价不足80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仪器,列为固定资产。凡单价在10万元以上精密、大型、贵重仪器或单价不足10万元但属稀缺的设备(以下统称为“精密贵重仪器”),应建立履历簿和设备档案,使用单位必须详细记载。

第三条  各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有权属于学校,不属于任何单位和经费支配人,实验实训中心有权利对仪器设备监督和管理,在全校范围内进行调配。调配由实验实训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具体办理,并履行仪器设备变更手续。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主要由实验室负责,实验实训中心应从宏观上做好全校各专业实验室的整体优化和仪器设备的合理布局及其规划,制定仪器管理制度,检查和督促制度的执行,考核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组织对新增设备的申报和论证,保证仪器设备经费的合理使用,做到管理制度化、科学化。

第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实验实训中心应积极开展仪器设备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工作,敢于创新,勇于改革,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形成一套科学的管理体系。应选派政治思想好,并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各学院(中心)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发展规划、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教学和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和财力,分轻、重、缓、急制定年度购置计划。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应由学院(中心)提出计划并报实验实训中心,实验实训中心会同校内有关业务部门汇总平衡,列入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和财务计划,提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履行购置程序。

第七条  精密贵重仪器的购置,实验实训中心必须组织专业人员(五人以上)进行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等,经学校有关业务部门及专家,逐项进行评议审查,经评议认为确需购置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执行。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统计资料,是制定计划的主要依据,要随时掌握仪器设备的品种、数量、金额、分布和使用情况,经常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工作,以进一步加强计划管理,提高管理水平,要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如期报送各种统计报表,做到数据准确、情况真实。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九条  要保证仪器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不断提高完好率。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制定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

第十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验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到货后要经技术小组及时开箱清点检验和安装调试,确认各项技术指标均符合要求后,填写验收合格登记卡,方可报销入库,否则应及时退货。进口仪器设备,要在索赔期间内完成验收工作的各项事宜,对质量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提出索赔报告,完成索赔工作,以免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并应对性能和指标定期检验、计量和标定,以确保仪器的精度和性能。

第十二条  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精密贵重仪器应做到精心维修,定期检修和检测,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影响正常教学和科研。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确需拆改时,须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一般设备报实验实训中心审批备案,重要设备须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三条  精密贵重仪器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和实验实训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对上机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实验实训中心签发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卡,持卡方准使用仪器。

精密贵重仪器要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出厂的资料,从购置报告到报废整个过程的管理使用、维护、检修及校验等记录和文书资料,使之成为仪器设备管理使用技术依据。

第十四条  重视仪器设备(尤其是精密贵重仪器)的技术改造工作,实验实训中心会同各学院(中心)组织人力有计划地对陈旧的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使之重新发挥作用。对拟改造的仪器设备,必须提出技术、效益和经济的合理性论证报告,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经济管理

第十五条  要通过研究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济规律,逐步确定技术情况、完好率、利用率等综合性指标,进行经济技术分析、采取相应的措施,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必须的账卡制度,坚持每学期对账一次,做到账、物、卡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七条  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和不同使用要求,进行经济技术性论证,做到合理选用,适时更新。精度性能下降的可以降级使用或调往其他使用单位。

第十八条  精密贵重仪器实行专人管理协助使用,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参加校级和学院之间的协作,对外开展技术服务,制定合理的收费(包括收取仪器折旧费)标准。

第十九条  努力避免仪器设备的挤压和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确系人为原因造成积压和浪费的,应追究责任,进行处理。各实验室要及时向实验实训中心报送积压仪器设备清单,以利调配利用。

对调离学校的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人员,要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对逾期不办移交者,停办一切手续,并通过学校财务部门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  积极提倡和开展仪器设备的协作共用(相近专业和相近学科),特别是对稀缺的仪器设备,每年必须完成定额的开机时数。

第二十一条  确因技术落后,无法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按国家规定应淘汰的技术性能落后、高能耗、低效率的仪器设备,由于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造成损坏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报废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经技术鉴定和实验实训中心审核,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废,并进行财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收入和对外开展技术服务的收入,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办理收款。

第二十三条  在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实行明确的奖惩,对工作成绩突出,重视开发和增收节支好的先进个人和集体,应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并作为提职晋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和浪费的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直到行政处分或经济上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中心)实验室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室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