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首页

广东工商职业技术大学实验实训仪器设备和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试行)

  • 2022.04.15
  • 实验室管理


为了加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器材的管理工作,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学校财产的责任心,建立良好的教学工作秩序,提高实验实训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利用率,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仪器设备、器材的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若损坏和丢失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应负责经济赔偿:

(一)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者;

(二)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或改装者;

(三)未经仪器管理员批准,擅自操作造成损失者;

(四)在实验实训过程中,由于指导教师错误或者不听从教师指导,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五)擅自将设备挪作他用者;

(六)保管人员不履行规定手续,擅自领发、外借造成损失者;

(七)其他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者。

三、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者,经有关专家鉴定,可免予赔偿:

(一)因仪器设备本身质量问题,在使用中属于正常损坏;

(二)在实验实训实习中,因正当理由发生难以预料的设备丢失者;

(三)经领导批准,使用稀缺设备或探讨新的实验实训方法,虽然采取防范措施,但仍然损坏设备者。

四、赔偿规定

(一)一般设备的赔偿。丢失500元以下的设备、器材,按50%赔偿;丢失500—1000元(含1000元)的器材、设备,按30%赔偿;丢失1000—10000元设备、器材,按20%赔偿;丢失10000—50000元的设备、器材,按10%赔偿;丢失50000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按5%赔偿。

损坏零部件,能修复的仪器设备,按损坏部件的价值赔偿,损坏关键部件致使整机报废者,按丢失论处。

(二)与日常生活密切的设备、器材,因保管不慎丢失或外借、挪作他用等造成关键性部件损坏,致使整机报废者,一律按现行市场价赔偿;若损坏,但可修复且能达到原机性能和精度者,按修复价赔偿;若修复后性能和精度下降者,应酌情赔偿。

(三)损坏、丢失工具、量具等,一律按原价赔偿。

(四)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不止1人时,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其责任大小由实验实训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认定。

五、赔偿处理

(一)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时,实验室人员要及时报告实验实训中心,对于重大失窃事故,要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实验实训中心和保卫处,由实验实训中心和保卫处组织专家组调查处理。

(二)仪器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后,要尽快查明原因,填写《广东工商职业技术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呈报表》,由所属学院(中心)领导签字后,报实验实训中心核准,由责任者到财务处办理赔偿手续。

(三)对于不负责任,擅离职守造成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损坏或者丢失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要写书面检查,通报全校,并给予行政处分。处分期间,事故责任者的晋级、提职、提薪等有关事宜按学校人事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