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商职业技术大学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实验实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实验实训材料(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规范物品的管理行为,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校实际情况,遵循“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分配、节约使用”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物品的范围和分类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品,主要指教学、科研等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包括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材料。
低值耐用品:指单价在8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物品,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等。
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的,不属于低值耐用品和材料的物品,如玻璃仪器及器皿、电子元件、零配件等。
材料:指使用后就消耗掉而不能复原的物品,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化学药品等。
第三章 物品的计划与购置
第三条 物品的使用计划由各学院(中心)制定,费用由各单位专项经费开支。各学院(中心)应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和物品库存量以及年度经费情况,每学期末报下学期物品使用计划(临时急需的物品,可随时提出计划),由学校资产管理处统一采购。
第四条 采购批量在1万元以下的,经学院(中心)领导同意,报资产管理处采购。采购批量在1万元以上的,经学院(中心)领导同意,实验实训中心审核,报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采购。
第五条 物品的购置经费由资产管理处与财务处根据学生人数、学科及专业特点,每年核拨给各学院(中心)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四章 物品的管理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制度。对物品的计划、入库、保管、使用和处置要有专人负责,做到购置有计划、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账册记录健全、定期核对账物、物品去向明确、保持账物相符。
第五章 物品的处置管理
第七条 低值耐用品发生自然损耗、因其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不能继续使用的,或在使用过程中丧失使用功能而修复价值高于该资产重置价值时,由学院(中心)提出报废报损申请,并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做报废报损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