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商职业技术大学实验实训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条例
为了确保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实验实训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安全和卫生,特制定本条例。
一、各单位负责实验室工作的领导或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安全和卫生管理,各实验室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和卫生工作,并注明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必须加强四防(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工作,经常性做好下列事项:
(一)每天下班前实验室管理员负责关锁门窗,关闭水、电开关,切断电源,清除室内外的木屑、废纸等易燃物品。
(二)提出和改进安全措施,管理好消防安全器具,并经常性保持室内整齐、清洁。
二、大型、贵重、稀缺的精密仪器应建立以技术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准擅自操作,不能随便拆卸。安装调试均应由专人负责,以免影响精密度或损坏。
三、实验室钥匙的管理应由实验室管理员掌握,不得私自配制钥匙或给他人使用。
四、严禁在实验室吸烟、用膳,不准带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及仓库。
五、非工作需要,严禁在实验室内使用电炉等电热器,使用电炉等电热器时,使用完毕必须切断电源。
六、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不准超负荷用电,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及时排除。
七、实验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
八、实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建立经常性清扫制度,严禁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九、如有盗窃和意外事故发生,不得隐瞒,应保护好现场同时尽快报告保卫部门及主管部门及时进行处理。事故发生所在单位必须写出事故报告,送交保卫处及实验实训中心,并接受处理。
十、各实验室应根据本制度要求,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安全制度,存放和使用易燃品、易爆品、腐蚀性的物品,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各单位应定期检查、督促,制定奖罚措施。对安全制度执行得好的实验室和个人及时表扬和奖励,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或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批评或处分;必要时,应责令其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